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适用条件
执法部门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津城管监〔2022〕119号),结合违法事实、违法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认为相对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能够立即改正以及未对社会造成影响或危害的,经批评教育,相对人能够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严格执法程序
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复查。相对人未及时改正或者不遵守承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履行法律义务
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等于“可以免责”。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除对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外,还应及时开展执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相对人主动“知责”“尽责”。通过主动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清单适用范围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