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范天津市环卫行业秩序,完善环卫行业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规定,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2年试行的实际,对2021年版《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范天津市环卫行业秩序,建立环卫行业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环卫企业:
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及垃圾分类活动的环卫服务企业;从事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的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环卫设施的运营企业;从事公共厕所管理保洁、粪便运输处置服务的环卫服务企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依据职责归集环卫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负责每季度信用评价的结果检查和信息发布共享。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受市城市管理委委托,负责天津市环卫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负责环卫企业基础信息、每季度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信用评价结果的计算、审核。
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负责市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基本信息(附件1)、信用信息(附件4)以及需要进行变更和注销信息的采集、归集、审核,并将上述信息及时报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辖区内环卫企业基本信息(附件1)、信用信息(附件4)以及需要进行变更和注销信息的采集、归集、审核,并将上述信息及时报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中心。
第四条 信用信息是指环卫企业在参与环卫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奖励信息。同一个环卫企业(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在我市有多个服务项目和业态的,信用信息按照同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累计进行归集评价。
第五条 环卫企业配合辖区城市管理委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并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附件1)和《天津市环卫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鼓励企业向辖区城市管理委自主申报。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委应对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验证。
第六条 环卫企业信用信息,每季度申报、归集、录入评价系统一次,并根据环卫企业评价系统内有效分数累计计算出环卫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基本信用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附件3第六项)扣除分数录入评价系统后持续有效时间为四个季度,期满后自动清除。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附件3前五项)扣除分数自录入系统内最低持续有效时间为四个季度。上述两类失信行为企业已经整改到位或完成信用修复,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核验确已完成,区城市管理委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第四个季度期满后清除上述失信行为信息扣除分数;整改不到位或未完成信用修复,失信行为信息持续有效,直至完成整改或信用修复,按上述程序清除该行为扣除分数。
奖励信息所产生奖励分数录入评价系统后持续有效时间为四个季度,期满后自动清除。
第七条 信用评价基础总分为1000分,并增设奖励分100分。评价内容、评分标准、分值及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按照《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
第八条 评价结果按分数划分为五档:1000分及以上为A档(优秀);901-999分为B档(良好);701-900分为C档(中等);600-700分为D档(较差);600分(不含600分)以下为E档(差)。
第九条 评价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公布,同步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环卫行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第十条 本市环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各信用等级环卫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优秀)”、“B(良好)”等级的,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中等)”等级的,按照正常频次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D(较差)”、“E(差)”等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环卫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或发生变更后,企业对信用等级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管理委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其他社会信用信息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复核确认信用等级无误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复核确认信用等级确实有误的,应在确认之日同步更新门户网站中该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环卫行业发展和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不定期调整和公布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及市数字化考核中心等负责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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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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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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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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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时间 |
执行合同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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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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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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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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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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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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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及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
批准机关: |
有效期限: |
附件2
天津市环卫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促进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违法违规经营、有损行业整体利益等失信行为。
二、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及时足额纳税。
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合同管理,信守合同,严格履行承诺,不无故违约。
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六、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
七、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良性竞争,自主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窃取他人商业机密,不搞不正当竞争。
八、培育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九、自觉接受政府、客户、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本企业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对本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已认真阅读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惩戒。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信息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信息认定机关 |
基本信用信息 (300分)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在本市从事的环卫服务内容。实际经营与批准不符的,扣除100分。 |
300 |
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为准,企业向所在区城管委提供材料,区城管委进行审核评价。 |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滨海新区、东丽区无需办理) |
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实际经营与批准不符的扣除100分。 |
以行政许可批准经营范围内容为准,企业向所在区城管委提供材料,区城管委进行审核评价。 | ||
依法纳税情况。 |
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存在违规行为的,每1起扣除100分。 |
以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申报,区城管委进行审核评价。 | ||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400分) |
在环卫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1起扣除400分。 |
400 |
根据群众举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布的违规信息,或相关执法部门发布的处罚信息,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调查核实。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每1起扣除200分。 |
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
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被举报存在虚假情节,经调查属实的。 |
每1次扣除400分。 |
收到举报信息机关调查认定并归集报送。 | ||
因环保违规受到停产及以上处罚的。 |
每一次扣除100分。 |
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
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整改的,或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
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整改每1起扣除100分;因此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1起扣除300分。 |
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300分) |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罚的。 |
每1起扣除100分。 |
300 |
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
未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的每1起扣除100分;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每1万元扣除1分。 |
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
违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1起扣除50分。 |
以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数据为准,企业(项目)所在区城管委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 ||
日常业务工作中,被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 |
每1起扣除50分。 |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集相关信息。 | ||
在环卫作业服务内容方面被舆论媒体曝光,所从事服务被百姓问政等新闻媒体点名批评的。 |
每1起扣除50分。 |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集相关信息。 | ||
在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进行“以克论净”考核中,季度平均成绩不达标的。 |
季度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每低1分,对应扣除信用分数1分。 |
市城市管理委直接推送。 | ||
奖励信息 (100分) |
受到住建部、市委、市政府等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
每1次加100分。 |
100 |
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 |
受到市城市管理委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 |
受到表彰奖励每次加50分,通报表扬每次加30分。 |
以表彰、通报表扬文件或证书为准。 | ||
获得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AAA级企业称号或其他表彰的。 |
每次加30分。 |
以证书为准。 | ||
获得市市容环卫协会表彰。 |
每次加10分。 |
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 | ||
受到中央级媒体、国家级部门、市级媒体(含新媒体)表扬的。 |
中央媒体表扬每次加50分,市级媒体表扬每次加30分。 |
企业负责提供媒体表扬相关材料证明,区城市管理委审核上报。 | ||
在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进行“以克论净”考核中,季度平均成绩高于90分的。 |
季度平均成绩高于90分的,每增加1分,对应增加信用分数2分。 |
市城市管理委直接推送。 |
附件4:
信用信息采集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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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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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信息内容 |
信息产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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