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挖掘
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
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城管桥〔2024〕310号
市道桥事务中心、市道路巡查中心、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天津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
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设施(以下简称“占掘路”)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维护城市道路设施运行安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占掘路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占掘路许可事项事中事后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占掘路许可事项事中事后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占掘路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严格有力、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占掘路许可(含“免申即享”事项)的行政相对人从事占掘路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流程
第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免申即享”事项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信息协同推送至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接到许可的相关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占掘路实施的具体时间,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联系方式,以便过程中的沟通衔接。
第七条 在许可批准的起始时间前,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拟实施许可点位的巡查,确保许可事项按批准时间内实施。期间,发现提前实施的,应立即要求停止;发现许可事项超出批准起始时间5日以上或沟通确认实施的具体时间还未实施的(在许可期限内),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应敦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实施(因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暂停实施的除外)。
在占掘路实施前,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对拟占掘路具体位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扬尘管控及文明施工措施准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沟通确认。
第八条 占掘路许可起始时间之日(开始实施之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占掘路的位置、面积、用途、工艺、文明施工及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公示牌设置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要求停工整改。
第九条 占掘路实施过程中,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结合施工进度及关健环节,坚持开展检查监管工作。检查监管周期一般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重点路段及规模较大的占掘路施工检查监管周期应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时期应做到全天候检查监管。沟槽还填、渣土装运等过程中需进行现场监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占掘路行为是否存在改变位置、埋深不够、超刨超占、改变用途、违规还填、文明施工及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分段施工未落实、道路保护措施未到位等情况和周边道路设施的运行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期间,发现行政相对人因某种原因确需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前到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管,发现已实施部位(已开槽)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的,要了解具体原因,原因不充分或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实施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可要求行政相对人先行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第十条 许可事项实施完毕或分段分期实施完毕后(掘路事项是指沟槽还填完工后,占路事项是指占路行为或设施实施完成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应组织行政相对人依照城市道路的相关规定、规范进行现场验收,对占掘路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核定,对沟槽还填质量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还填质量不合格的,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返工)。形成路内设施的,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明确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管理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沟槽还填质量验收合格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道路的跟进修复工作,做到掘路完工一段,道路跟进修复一段。过程中严格按照道路修复工艺及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效果。同时,过程中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及扬尘管控措施。涉及罩面的,要合理制定罩面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及罩面期间,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对道路修复质量进行全程监督,修复完工后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要求返工。
第十二条 占掘路事项结束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要结合过程监管情况对行政相对人占掘路活动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全程做好记录及资料归档工作。包括现场核实情况描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录应规范、详实、清晰、实事求是,对每一次检查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取证,并对相关记录、资料、影像等及时整理归档。所有档案实行一件一档,专人管理,制作索引目录,集中保存(含电子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审批、监管部门要分别设立审管联动协调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审批(监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审管联动信息交互中出现的问题,并将问题及应对措施上报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规范本部门信息交互秩序;对本部门及信息交互部门即将超期的信息交互内容进行预警提醒;协调审批、监管标准化操作规程互认工作;在有需要时与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沟通,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章 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 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占掘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其他渠道获取或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移送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
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图
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
设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