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热户嫌麻烦,不愿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而在规定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停止用热的申请,事实上供热单位也为其供热,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用热户也应交纳...[查看更多]
用热户应当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明确供、用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查看更多]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住宅每平方米40元。现行的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依据是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查看更多]
(1)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查看更多]
一方面,热能不同于水电,存在邻居间热传导问题,一户停热后会增加周边用户的热能消耗,消耗的热能转嫁到了供热单位运营成本中;另一方面,供热单位在用热户暂停供暖期...[查看更多]
用热户暂停供热期间,每个供热期需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为供热采暖费总额的20%。[查看更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新建房屋前两个供热期为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保障用热户合法权益、检验供热设施,避免因新建房屋供热配套设...[查看更多]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