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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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9-001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园规〔2019〕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 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

(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

(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

(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

(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第二章 监管流程

第八条 监管部门接到许可的相关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了解临时占绿相关情况,并告知联系方式,及监管流程,以便过程中沟通衔接。

第九条监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察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现场及其地上树木等。监管部门审查树木迁移方案,并现场察看迁入地立地条件。

第十条 监管人员现场监督树木迁移作业,保证按照树木迁移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树木迁移后应有一年的监管期,监管部门巡视抽查迁移树木的养护管理和成活情况。

第十二条 迁移树木一年后成活,解除监管。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采取现场察看、现场旁站、现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的恢复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工程的建设过程和工程验收。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恢复后的绿地未通过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的,责令返工,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直到通过工程验收。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实施监管的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

(二)《天津市绿化条例》;

(三)《天津市公园条例》;

(四)《天津市大树迁移技术规程》;

(五)《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规程》;

(六)《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七)《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八)《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砍伐城市树木和迁移古树名木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砍伐城市树木和迁移古树名木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砍伐城市树木和迁移古树名木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迁移古树名木和砍伐城市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cm以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主导,区城市管理部门配合监管;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单株胸径20cm以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查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砍伐10株以下,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品种、植物数量及规格;

(二)古树名木迁移方案的实施;

(三)城市树木砍伐方案的实施;

(四)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第二章 监管流程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许可的相关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了解古树名木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具体时间、地点、树木实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联系方式,以便过程中沟通衔接。

第七条监管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需迁移古树名木、迁出、迁入地点的情况,审核迁移技术方案。

第八条监管在古树名木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进行。

第九条监管人员应现场监督古树名木的迁移作业,并保证按迁移技术方案实施。

第十条古树名木迁移后应有一年的监管期,保证迁移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到位,迁移一年后树木成活,方可解除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采取现场察看、现场旁站形式。

第十二条砍伐树木监管在城市树木的生长地进行。

第十三条监管城市树木的砍伐,应保证砍伐无误,保证作业后地面清理干净,消除病虫害传播隐患。

第十四条定期监管每季度一次。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按如下程序监管:承接迁移古树名木迁移行政申请书→审查迁移古树名木方案→审查古树名木迁移成活承诺书→古树名木现场察看→古树名木迁入地察看→迁移现场察看→迁移后养护管理察看和成活情况察看→直至古树名木在一年后成活,解除监管。

监管部门承接砍伐城市树木行政申请书→审查砍伐城市树木方案→现场察看保证确实符合砍伐条件→现场察看砍伐情况→直至城市树木砍伐情况符合园林绿化养管技术规定,解除监管。

第三章   罚

第十六条迁移古树名木未成活的,需栽植同数量、同树种、同规格的树木。

第四条   则

第十七条实施监管的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

(二)《天津市绿化条例》;

(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五)《天津市大树迁移技术规程》;

(六)《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和复壮技术规程》;

(七)《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规程》;

(八)《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九)《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十)《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